ISAC中華民國大專校院資訊服務協會

協會章程

中華民國大專校院資訊服務協會  章程

中華民國108118日修訂
中華民國1041218日修訂
中華民國 95119日修訂
中華民國 9489日公佈

第一章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華民國大專校院資訊服務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其宗旨為增進大專校院資訊發展,並提供技術及諮詢等服務;協助各級學校成為資訊應用績優學校,提昇作業效能;進而幫助政府規劃有效的資訊政策與應用環境。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區域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作為政府及大專校院資訊發展之策略研擬及建言。

二、進行大專校院資訊服務各項推廣及經驗分享事宜。

三、提供大專校院及政府相關資訊單位組織、法規等研擬暨建議。

四、協助大專校院資訊系統之開發、維護、認證等服務,以符合時代潮流的規劃建議。

五、舉辦訓練課程、人才認證、技術服務,以推廣新興觀念、方法與技術。

六、參與國際資訊服務組織及活動。

七、舉辦各級學校相關資訊服務研討會、競賽、觀摩或參訪,以提昇資訊服務水準。

八、承接教育部及政府相關機構的專案委託研究、調查、服務等事項。

九、指導中小學資訊系統的有效發展及應用。

十、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宜。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及經濟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第二章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現任或曾任於大專校院或政府機關資訊相關單位之各級主管。
二、永久會員:符合個人會員條件,一次繳納會費達規定金額者。
三、團體會員:大專校院、學術機構、政府機關或法人。
四、贊助會員:贊助本會發展之個人、廠商、或其他法人。
       會員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依章程規定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團體會員以推派代表一人,行使會員權利。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但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十一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十二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十三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名額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十四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十五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行之。

 十六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一位副理事長代理之,若都不能代理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十七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議決成立及撤銷內部作業組織。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相關應執行事項。

 十八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相關應監察事項。

 十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二十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二十一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二十二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之。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二十三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二十四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ㄧ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二十五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ㄧ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ㄧ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二十六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二十七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過半數通過。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解散之。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

 二十八 

理事會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三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且通過出席人數之較多數為之。

 二十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且不請假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三十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  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每年定期繳納。
三、永久會員會費:符合會員資格,個人一次繳交會員費新台幣伍仟元,團體一次繳交會員費新台幣貳萬元。

四、贊助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伍仟元(含以上),常年會費新台幣貳萬元(含以上),一次繳納會費新台幣貳拾萬元(含以上),即可成為永久贊助會員。

() 資格:凡依法設立之公私法人團體、行號,非本會現行章程所規範入會資格且認同本會宗旨者,提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贊助會費後,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 權利義務:贊助會員依規定繳納贊助會費後,享有本會提供之各項服務,但無一般會員依章程規定所具有之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五、事業費:本會承接專案委託研究之結餘款等相關經費。

六、會員捐款。

七、專案或委託收益。

八、基金及其孳息。

九、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 之一

為妥善管理本會每年結餘累積提撥之「會務發展準備金」,其動支程序應召開理監事會,且有2/3理監事出席,出席之2/3理監事同意始能動用。

 三十一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十二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等,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六章  

 三十三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三十四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十五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三十六 

本章程經本會94924日第一屆第一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941117台內社字第0940066824號函准予備查。